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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細胞療法監管:從混亂走向合規
了解中國生物科技產業的監管改革及其對未來臨床應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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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變化
國務院818號令強制細胞治療企業嚴格合規
為什麼重要
新法規將整合市場,有利於研發導向的企業,而非小型不合規的診所。
下一步行動
生物科技創辦人應根據新的818號令審查目前的臨床管線,確保符合藥品註冊要求。
誰應關注:Founders & Product Leaders
關鍵要點
- •國務院818號令強制細胞治療企業嚴格合規
- •產業從「灰色市場」轉向受監管的藥品標準
- •2025年被視為細胞與基因療法的關鍵「應用大年」
關鍵數字60%70%
深度解析
背景與延伸:來自公開資料,非原文內容。引用 20 個來源。
增強重點摘要
- •國務院於2025年10月10日正式頒布《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臨床轉化應用管理條例》(國令第818號),並於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為細胞與基因治療(CGT)等前沿技術提供了從臨床研究到臨床轉化的全鏈條、規範化管理框架,徹底改變了以往相對模糊的監管狀態。
- •「818號令」明確禁止臨床研究階段向受試者收取任何費用,旨在遏制過去行業中「以研代商」和變相收費的亂象,並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列為直接責任主體,違規者將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刑事責任。
- •新的監管框架要求實施臨床研究的機構必須是三級甲等醫療機構,並需設有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大幅提高了行業准入門檻,預計將導致60%至70%的現有細胞治療企業被淘汰。
- •除了「818號令」外,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令第828號)也於2026年5月15日施行,為CAR-T、幹細胞等「活體藥物」的加速獲批和商業化提供了附條件批准、真實世界數據應用、市場獨佔期等治理與激勵路徑。
- •中國的「雙軌制」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藥品註冊」路徑適用於可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的生物醫學產品,由國家藥監局負責審評審批;「醫療技術轉化」路徑則適用於個性化強、高度依賴臨床操作的技術,其臨床研究階段實行備案管理,轉化應用階段則實行審批管理。
技術深入
- 細胞治療產品被定義為「用於治療人的疾病,來源、操作和臨床試驗過程符合倫理要求,按照藥品管理相關法規進行研發和註冊申報的人體來源的活細胞產品」。
- 《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臨床轉化應用管理條例》(818號令)將「生物醫學新技術」定義為「運用生物學原理,作用於人體細胞、分子水平,在中國境內尚未應用於臨床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涵蓋細胞治療、基因編輯、組織工程等前沿領域。
- 臨床研究需經過非臨床研究、學術審查和倫理審查後方可備案,確保研究的科學性和倫理合規性。
- 針對藥品註冊路徑,國家藥監局發布的《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詳細規定了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技術要求,包括盡量避免使用人血清、對基因修飾物質材料的質量要求等。
- 818號令還要求制定《體細胞治療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技術規範》,以提供具體的技術標準和操作指南。
- 「雙軌制」監管的技術區分在於產品是否具備「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的潛力(藥品路徑)或屬於「個性化程度高、高度依賴臨床操作」的技術(醫療技術路徑)。
前景展望基於引用來源的 AI 分析
新的監管政策將導致中國細胞與基因治療產業的顯著整合和「優勝劣汰」。
提高的合規成本、更嚴格的准入門檻(如三甲醫院資質要求)以及禁止臨床研究收費,將淘汰大量不符合規範或實力不足的小型企業,促使資源向具備強大研發實力和合規體系的頭部企業集中。
真正具備創新性和高質量的細胞與基因療法,特別是針對危重症和罕見病的治療,將加速研發和市場准入。
「818號令」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及公共衛生急需技術給予優先審查,加上明確的監管路徑降低了不確定性,將鼓勵更多資本和研發投入於合規的創新項目。
儘管監管路徑已趨於清晰,但企業在選擇「藥品」或「技術」路徑時仍可能面臨挑戰。
部分業界專家認為,企業在臨床研究階段擁有較大的自主選擇權,但在臨床轉化階段,如何精準劃分產品屬性並選擇最佳路徑,仍需權衡市場規模和盈利預期,可能存在模糊地帶。
時間線
1993-05
原衛生部發布《人的體細胞治療及基因治療臨床研究質控要點》,首次將細胞和基因治療納入《藥品管理法》監管範疇。
2003-03
原國家食藥監局發布《人體細胞治療研究和製劑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首次明確「體細胞治療」定義。
2009-09
原衛生部出台《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將幹細胞、免疫細胞治療納入「第三類醫療技術」,形成「衛健委管技術、藥監局管藥品」的「雙軌制」監管框架。
2016-04
「魏則西事件」爆發,促使國家對免疫細胞治療技術的臨床應用進行嚴格調整和叫停。
2017-12
原國家食藥監局發布《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重新啟動細胞治療產品的研究和註冊申請,並將間充質幹細胞和免疫細胞納入藥品申報範疇。
2025-10
國務院正式頒布《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臨床轉化應用管理條例》(國令第818號)。
2026-05
國務院令第818號《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臨床轉化應用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令第828號)也於同月施行。
- 1993-05原衛生部發布《人的體細胞治療及基因治療臨床研究質控要點》,首次將細胞和基因治療納入《藥品管理法》監管範疇。
- 2003-03原國家食藥監局發布《人體細胞治療研究和製劑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首次明確「體細胞治療」定義。
- 2009-09原衛生部出台《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將幹細胞、免疫細胞治療納入「第三類醫療技術」,形成「衛健委管技術、藥監局管藥品」的「雙軌制」監管框架。
- 2016-04「魏則西事件」爆發,促使國家對免疫細胞治療技術的臨床應用進行嚴格調整和叫停。
- 2017-12原國家食藥監局發布《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重新啟動細胞治療產品的研究和註冊申請,並將間充質幹細胞和免疫細胞納入藥品申報範疇。
- 2025-10國務院正式頒布《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臨床轉化應用管理條例》(國令第818號)。
- 2026-05國務院令第818號《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臨床轉化應用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令第828號)也於同月施行。
來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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